林业法规(园林法规)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各省政府都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了森林防梁灶火条例,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其实我国各省市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相差不大,主要区别在于处罚条款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十立方米以历简下、幼树二百株以下橡烂扮的,非林区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依照森林法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拓展资料: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林业有哪些法律
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大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和裤拿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纯雀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唤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林权法律法规
一、林权的管理
(一)林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什么是林权?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1、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1)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3条第1款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权。按照《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森林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一是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后,在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化为集体所有的;二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三是集体与国有林场、采育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四是在“四固定”时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是在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的。(3)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饥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同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城镇居民在自由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2、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我国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不拥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二是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取得的使用权,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三是集体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营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春肢空使用权。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扒瞎的或集体所有林地,发展林业的,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获得的使用权,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拥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二)林权证的作用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林权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凭证。
《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造册登记,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持证人就拥有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我国实行林权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发证,该项林权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才能对抗他人对林权权利的侵犯,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该项林权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的权属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林权证与土地证是不重叠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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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核发的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申领了林权证后,不需要再办理土地证。
另外,因实施退耕还林、治沙造林等使原有坡耕地、荒山荒滩变成林地后,该土地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申领林权证,变更土地证,以确保林权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或其他经济组织,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保障收益权益,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着力挖掘林业发展的潜力。(二)我国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发掘出来。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
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其主要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配套改革。(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2)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管好公益林,在不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和处置权,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和协调发展。
(3)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的形式,由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林业“三定”以来落实的林权,要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不打乱重来,不重新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依规确认和妥善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林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林业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虚尘、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此颂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森誉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好了,关于林业法规和园林法规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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