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民政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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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灶段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等给予补助。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燃高施。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隐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第三条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滑行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逗举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九条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第十一条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信指哗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第十二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第十三条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是指因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第十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为临时救助对象。
大病救助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1、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农村五保对象;7、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十三条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县级差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具有本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团州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六
十,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的上限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虚或族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社会救助的例子
程某,女,44岁,丧偶。2006年生育儿子夏某后,突发疾病瘫痪在床,2007年经诊断为肢体一级残疾,随后该家庭被纳入低保。2014年初,其丈夫突发脑溢血去世,家中留下瘫痪在床的程某和刚读小学的儿子,仅靠每月的低保金维持生活,一残一幼,两人都无自理能力。
根据程某的家庭情况,单纯地给予低保救助,远远不够。一方面燃租,当事人瘫痪在床,无生活自理能力,公公、婆婆都已70多岁,无力照顾程某及其儿子世世;另一方面,当事人已无行为能力,起居饮食均需请人代为打理,劳务费用同样无从落实。现住在福利中心,每个月护理费、伙食费需2800余元,每月低保全额才490元,远远不够每月支出的费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桐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桐庐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有关内容,为当事人办理低保,给予其享受临时救助等。
救助该户困难家庭的难点在于如何开展生活照料、维持基本生活。县民政局针对这一情况,主动与县福利中心沟通协商,最终达成托管协议。当事人在病情康复前,实行住院治疗,日常护理、生活照料等均由院方负责。目前,程某入住桐庐县福利中心需承担护理及伙食费每月2800元左右,这笔费用皮返兆通过以下途径筹措:1、横村镇计生办在其丈夫意外死亡后,积极为该家庭争取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险,获得了保险公司5万元理赔金。2、将当事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集中供养工程,政府每年补助1.5万元/年(扣除按月发放的低、残保金补助),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到县福利中心账户。3、生活费除低保金外,不足部分以临时救助方式补齐。4、对于程某的儿子夏某的救助主要有:首先,纳入困境儿童救助范围,每月发放救助金612元,委托其爷爷奶奶照顾其日常生活;其次,通过万向集团、县妇联等帮扶平台进行结对,为其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综合来看,涉及程某家庭的救助难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制度衔接、统筹城乡一体化救助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必要时应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资源共享,真正使困难群众最大化、全方位地获得社会救助。
实施社会救助的基础是
实施社会救助的基础是家庭经济调查。
在中国,社会救段亩助是握颂森指政府对特定贫困人樱扰群或者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物质资助和服务。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必须首先对受助对象进行家庭经济调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救助标准和类型,以及确定救助的具体额度和措施。家庭经济调查的内容包括家庭人口、资产收入、支出情况等方面,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所差异。
家此外,根据《社会救助条例》等法规规定,家庭经济调查需要采用科学、公正、严格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同时确保受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这也为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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