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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费管理办法)

使用土地需缴纳的费用和税之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一)基本概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穗宏纤地纯收益。新增费征收标准按照城市土地等别分为15等,最高的每平方米140元,最低的每平方米10元。

(二)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圈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圈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绝埋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减免情形1.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对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依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四)使用范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五)其他事项1.与在用地阶段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同的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在报批阶段由县市人民政府缴纳,猜仿具有预付性质。

2.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3.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费。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如果在“圈内”也得缴纳新增费。

4.不能“羊毛出在猪身上”,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也不能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5.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各地不得在土地出让环节从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有关文件《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等。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谁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使用着所在政府向省,国家交纳的。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是县、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具体应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不过一般在操作中当地政府在申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时,在获得省或国家批准的时候先交了,回头把土地给使用者的时候有的是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的地方是把这个费用包含在土地出让价格里面了,划拨土地好象也要交。

一、建设用地的占用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

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中岩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费管理办法)(图1)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困培纳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

在用地前需进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报批,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以出让方式区的土地的。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使用着所在政府向省,国家交纳的。不过一般在操作中当地政府在申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时,在获得省或国汪没家批准的时候先交了,回头把土地给使用者的时候有的是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的地方是把这个费用包含在土地出让价格里面了,划拨土地好象也要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有偿使用费的计算、缴纳等具体事项,旨在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进行明确管理,旨在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该办法规定了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减免、退费等各项具体事项。根据该办法,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至20%进行计算,并在完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可享受有偿使用费减免或退费的情形,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哗烂住房项目等。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有偿使用费的监管责任,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偿使用费的计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有哪些?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规定,有偿使用费应在完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可宏斗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

《新增建设用乱绝漏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各地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有偿使用费,确保其健康合规运作。

【法律依据】: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应由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该法律条文明确了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规定了有偿使用费应由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并且对逾期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措施,要求其依法加收滞纳金。这一条文明确了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和相关规定,并加强了对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

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逗激用费,是指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闭指宽农业建设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轿亮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为开垦耕地进行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工程和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对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高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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