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为什么是最好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35名。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牵头茄棚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三、负责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留学人员就业创业和落户定居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海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分工,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职责。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五、负责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办法。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协调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完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按照有关分工,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颤碧则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有关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八、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会
同有关部门监督管慧差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政策。协调推进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一网通办”改革为着力点,不断优化行政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坚持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
业。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化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事业单位各类人才规范有序流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能级和水平。
十四、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牵头推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是多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的联系电话(传真):23110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的通信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邮编:200125。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的电子邮箱:gk@12333sh.gov.cn。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的受理窗口位于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扩展资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橡败唤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梁凯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枯启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社局电话号码多少
上海市人社局电话号码是021-12333。
人社局的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老尘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2、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职数管理;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3、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
4、负责促进就业服务工作,拟订并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隐含答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法律灶慧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办公室)
(二)法规处
(三)政策研究室
(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五)财务败贺处
(六)综合计划处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八)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九)工资处
(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帆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十四)劳动关系处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二十)定点医药监管处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态枯誉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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