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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政策(优惠园区)

产业园税收优惠政策

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实体招商和总部经济招商两种形式。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的是总部经济招商,总部经济招商最早起源于上海,现已辐射至全国各地,很多需要经济发展的地区通过这种形式进行招商引资。总部经济招商是一种注册式招商,企业无需在当地办公,只需要将企业注册在当地,可享受当地政府税收上的财政支持。

产业园区是政府为推动某一产业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位环境,自然会配套有针对性的产业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创新奖励、资格认证奖励、人才奖励政策、租售减免、融资优惠等。

企业普遍认为园区服务即物业服务、餐饮服务等,但这些只是园区的基础服务,在各地倡导供给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下,优质的产业园区服务还包含行政审批类政务服务、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税务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企业大服务。

优质的产业园区会形成产业集群,具有产业集群效应,产业的集聚会形成产业生态,企业入驻即可享受成熟良好的客户市场、人才市场、供应市场和产业配套,同时,有利于帮助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有效的降低企业成本、拓宽企业业务合作机会,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扩展资料:

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抵扣应纳税所的额;

2、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拦兆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猜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简缓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国家级创新园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做的。以2007年为计算基年,至2015年,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应实现以下量化目标:

1、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理工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高于2500名;

2、园区内企业研发总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3、园区财政的科技拨款占园区全部财政支出比例高于6%;

4、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数高于20件;

5、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率高于35%;

6、形成一个以上国内领先的优势产业集群,其中有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或有2家以上超过50亿元的企业;

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园区内企业总数比例高于50%,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60%;

8、高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30%;

9、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当年培悉新注册企业数比例高于60%;

10、各类上市企业数量累计达到50家以上;

11、园区净利润占营业总收入比例高于8%;

12、园区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25吨标准煤。

园区政策(优惠园区)(图1)

在政策配置亏中段方面:

1、各建设园区的政策配置

建议各建设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要围绕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目标和任务框架,研究和制定促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树立新的发展导向,建立完善新的政策支撑条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政策配置

加大对建设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加大对技术转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方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工具,在建设园区先试先行,建立新的政策销誉支点。

3、科技部的主要政策配置

科技部的各类政策加大对国家高新区的支持:支持各建设园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积极开展创业板和非上市企业股权代办系统的相关工作;支持开展“创业导师”、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支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作;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行动方案;支持开展创新集群工作;加大“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建设园区的支持。

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国内很多的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华北地区

北京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50%-60%的奖励扶持,培养和扶持企业上市有相当的优惠,人才落户政策。

天津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70%-80%的奖励扶持。

二、华东猜稿地区

浙江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80%;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享园区留成的80%-90%的奖励扶持。

江西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60%-80%的奖励扶持。

上海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40%;个人所得税在达到一定的纳税额,可享园区留成部分30%的奖励扶持。、

福建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70%-90%;冲此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达到一定年纳税额可享80%的奖励扶持。

三、华中地区

湖北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60%-80%的奖励扶持

四、华南地区

广东某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百强企穗判孝业,给予百万到千万的奖励;对于高管和特殊人才给予丰厚的人才奖励。

当然每个园区的入园门槛及留成比例不尽相同,同时,影响企业节税金额的两个重要因素是:一、地区留成比例,二、地区的扶持力度,除了以上列举出的各园区的扶持力度,企业还需考虑地区留成比例以及自身的业务规模是否达到享受此政策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一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发挥重大工程牵引示范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完善标准、质量和竞争规制等措施,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确保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支出年增长率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第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第二条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二、土地使用政策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第四条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第五条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第六条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三、税费优惠政策第七坦旅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第八条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橡信正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梁悔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第九条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第十条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第十一条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四、服务保障政策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第十三条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第十四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第十五条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五、激励招商政策第十六条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第十七条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第十八条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第十九条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六、政策兑现程序第二十条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七、其它第二十一条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第二十三条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第二十四条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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