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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工商部门如何监管预付卡消费)

多用途预付卡由谁监管

当前,预付消费已成为很多行业的主流消费模式,虽然这种模式对于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一定作用,但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消费限制、商家跑路、退费无门等“消费陷阱”。

2022年6月1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使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本文结合贯彻《条例》,从预付卡的基本概念入手,简述《条例》的主要亮点变化,列举常见的预付卡问题及应对策略,并提出解决预付卡消费难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明确什么是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概念。

预付卡是指以盈利为目的,

在发行机构指定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放的电子支付卡片,即先付费后消费的支付卡。这种先付费后消费的模式,其法律关系

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

的合同关系,是由持卡人预先支付一定金额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一定方式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行为。

(二)预付卡的分类。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种类型。

多用途预付卡,

是用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发挥的是支付功能,几乎可代替货币使用,是一种金融行为,如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连心卡等。多用途预付卡由银行负责监管,其监管相对严格。

单用途预付卡,

是用来“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更侧重发挥凭证功能,是一种契约行为,如美容卡、健身卡等。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相对宽松,职责不够明确。

因此,它是当前急需规范和加强监管的主要对象。

(三)单用途预付卡的“四个属性”和“三项制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四个属性”和“三项制度”。“四个属性”:

发行主体性,

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使用限定性,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

凭证唯一性,性质上明确其仅为一种预付凭证;

形式多样性,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三项制度”:

实名购卡制,个肆乎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

非现金购卡制,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限额购卡制,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简述《条例》的主要亮点

《条例》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的相关行为,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预付资金安全、合同霸王条款、退款难和举证难等突出问题;兼顾政府监管与营商环境之间、保护消费者和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以期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实现双赢。

一是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

《条例》明确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管职责,即“谁是行业主管部门,谁管该行业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政府部门要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支持;《条例》还规定了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引导理性消费、提示兑付风险、化解调解纠纷的义务。

二是规范预付卡发行与兑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实践中发生纠纷投诉情况和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多项义务;为解决“退卡难”问题,《条例》规定,消费者购卡七日内未消费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全额退款。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等情形,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退回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为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

三是建立备案和资金存管制度保障预付资金安全。《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备案,具体规模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通过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

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条例》规定,纳入存管好迹管理友雹并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举。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对违反条例发行预付卡、未按规定存管的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未出具凭据、未保存记录等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列举预付消费常见问题及应对之策

问题一:物质利诱,虚假宣传。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常常夸大、甚至虚假宣传自己的产品效果和服务质量,让消费者产生为享受优惠服务而办卡的消费心理。

应对之策:《条例》第10条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不得做虚假

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规规定,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预付卡管理(工商部门如何监管预付卡消费)(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二:经营不善,卷钱跑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不善,便将店铺转让他人或者卷款潜逃,造成消费者有卡不能消费,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以保障。

应对之策:《条例》第18条明确了“对经营者关门停业、变更经营场所等情况要进行告知或公告

示”的要求;《条例》第22条明确了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商家必须在存管银行设立一个专用账户,商家收取的预付卡资金必须进入这个账户,然后商家需按规定才能从这个账户支取款项,非常有效地防止商家卷钱跑路。

问题三:充值容易,退款困难。一些商家常以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办卡返款来诱导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充值时好言好语,可退款时却以各种理由和困难进行拖延,而且一拖再拖;有的商家明确退款需缴纳一定的转让费。

应对之策:“概不退款”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是俗称的“霸王条款”。《条例》第15条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商家不给退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消费者在开卡使用后单方面要求退卡,商家可在协商基础上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后,一次性将余额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退费事项或约定不明确的,商家则在合同签约责任上存在欠缺,应按有利于消费者解释执行。

问题四:缺少合同,责权

不明。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不主动提供书面合同;有的经营机构无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仅通过付款记录作为唯一凭证;

实践中,一些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次数和每次具体收费价格,只能由通过商家的电脑才能查询。

应对之策:从法律角度讲,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在办卡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凭据。消费者可主动要求商家提供凭据或使用《北京市零

售、餐饮、居民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凭据明确服务数量、服务标准及退费事项。如果商家仍然拒绝,则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另外,《条例》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问题五:免责条款,有意隐藏。

一些商家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通过刻意隐瞒或故意回避等方式,骗取消费者的签字,让消费者同意其经营者的一些免除责任的条款,如“合同履行期间,会员个人原因提供单方解约的,本公司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应对之策:《条例》第10条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也有相关规定,协议签订的前提是消费者充分知情,消费者在被误导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如因此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探讨解决预付消费难题的思考和建议

预付消费问题频发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与当前法规制度缺失、风险防范机制不足、预付式消费监管不严、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对此,笔者从消费者理性消费积极**、经营者诚信守法严格履约、行业协会完善公约强化自律、监管部门健全法规强化监管四个层面提出思考建议:

(一)从消费者层面:

按照实际需要购买预付卡,不贪图便宜大额购买。一般来说,30%以上大幅优惠,不符合发卡企业行业利润规律

;

尽量选择品牌大、信誉高的进行资金备案的商家购买;详细了解办卡事宜,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存消费凭据,一旦遭遇消费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积极进行**。

(二)从经营者层面:经营者作为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要认真学习预付消费相关法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行业监管备案;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制定规范合同文本,认真履行约定义务;规范预付费资金管理,建立退费快速处理机制;坚持诚信、规范、合法经营,提升企业公信度,营造良好经营消费环境。

(三)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快立法明确行政监督与行业监督的界限,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发挥行业协会协调作用,引导会员合规发卡、认真履约;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积极拓展纠纷解决职能,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消费投诉机制。

(四)从执法监管层面:通过不断健全法规,形成系统行业管理规范。目前只有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制定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地方性法规。

因此,还需从准入条件、经营要求、资金监管、**救济等多维度进行专项立法,让监管执法有法可依;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力度,严厉惩戒违法行为人;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对于涉嫌非法占有和虚假诈骗的,视情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新消法对预付卡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单张虚拟卡限额为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在时限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办理预付卡前务必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多做比较;务必要了解清楚所办卡的使用说明、退换卡方式、优惠条件、附加条款、违约责任等;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方式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消费者要理性充值,充值金额不宜过多,缩短消费周期,确保安全消费。

扩展资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从事零枣宴蔽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祥塌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十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凳州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和标识。

第十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预付卡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

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法律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橡培返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万中搭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梁饥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拍知亩能。

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袭森效期不得低于3年猛磨。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关于本次预付卡管理和工商部门如何监管预付卡消费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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