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辅导期当月的进项不能抵扣)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配前增值税。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参考资料喊顷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郑卖陆
请问如何确认一般纳税人是否辅导期
新认定为升散坦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的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为6个月。你公司获得批准尚未超过3个月,目前还属吵桐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符合规定的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纳税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掘启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这个辅导期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喊顷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配前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郑卖陆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喊顷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配前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郑卖陆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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