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文章分类 > 生活百态

教育督导条例(2012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的文件解读

问: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手搜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但是,一直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段迹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问:《条例》经历了怎样的制定过程?

答:《条例》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开始,教育部就《条例》的框架结构和督导性质、督导体制、督导内容、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地位等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第二阶段,2007年研究起草《条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送审稿)》。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3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一些学校、专家的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阶段,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论证。2011年,国务院有关领导召集教育部、中央编办、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

问:《条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变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情况。二是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握薯并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三是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问:《条例》做了哪些主要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问:《条例》对督学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我国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是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问: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把教育督导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进一步发挥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使教育督导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体系,推动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开展“督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适应教育督导全覆盖的新要求,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督导评估标准,开发督导评估工具,改进督导评估方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质量监测,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探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运用监测成果,对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科学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督导职能相适应的、独立行使督导职权的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增加编制,配足人员。建立督学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以专业化为核心的督学资格标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督学,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各地要依据《条例》,制定和修订本地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督学聘任办法、督学管理办法、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等规章,健全教育督导的法规和工作规范,使各级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督导活动结束后,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每次督导都行之有效。要定期发布督导评估报告,让全社会了解教育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什么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此毁导工作特点,制定的办法。《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喊碧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印发通知:

教育督导条例(2012教育督导条例)(图1)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2021〕2号。

各省、自森渗备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唯帆,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五条饥山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第六条本市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第二章督学的管理第七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任命或者聘任为督学。

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督学考核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级督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城乡一体化的落实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

(二)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

(四)学生德、智、体、美等烂塌方面全面发展情况;

(五)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应当结合学校特点分类实施,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第十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教育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第十四条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所学校指派不少于两名的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教育督导制度是什么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差没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人员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又称为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的。

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还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督导任务完成以后,督导人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颂山给予支持、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于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

相关内容解释

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作用。

2009年公布的虚樱纳《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趣虎号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quhuhao.com/wzfl/61326.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