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春高速管理局)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单位
是事业单位;公务员编制租胡销做掘的单位属行政单位,事业编制的属事业单位,国企没有编制,只有正式,合同和临时。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财政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弊游。
高速公路管理局归哪个部门管
高速公路主要是由每个地区的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的,比如吉林的高速公路归吉高集团管理。除此之外,在地级市还会设立高速公路管理处,比如长春高速公路管理处。
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厅的管理,注意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维护,还有沿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高速公路管理局会收取车辆的通行费,作为以上工作的资金支持,还有人员的工资方法。
如果车主在通行高速公路的过程中,有任何的疑问,可以直接到高速公颤好答路管理局或者管理处,进行反应,工作人员就会为车主解决问题,也可以拨打服务热线,车主在高速公路上就能看到。
高速公路管理局待遇怎么样
高速公路正式员工基本工资随工作地区不同,车流量的多少而增浮,基本工资在3000元,发达一线城市基本工资在5000元。奖金及岗位津贴,每月评选优秀员工奖金500,夜班津贴50元一晚,每年6月与11月发放降温费取暖费1200元。五险一金,缴纳基数较高,住房公积金每月976元,每年12000元。
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不是属于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国内收费员以事业单位聘用制(没编制,合同工)、企业职工两种编制为主,个别还属于临时工性质,临时用工就不用讲了2000多属于正常水平。合同工,中部地区多在3000左右,而企业职工收入较为稳定,但福利高。
高速公路管理处属于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交通部门下属,专门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政府机构,应当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或者事业编制。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有下属企业(如某某高速公路公司),该下属企业属于企业单位,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员工属于普通合同制企业职工。
1、高速公路的工资待遇还是非常不错的,每年招考的时候报考的考生都很多,所以竞争也是很大的;2、福利待遇这些和公务员是差不多的,事业单位中属高速公路的工资待遇好的,如果有意向可以报考。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袜携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茄慧统一还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下辖单位
吉林省高速公路共有收费站96个,分别隶属于四家管理主体,其中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77个、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10个、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管理分公司6个、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3个;共有超限检测站10个;共有隧道管理站8个。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共有服务区40对,停车场3个,为广大司碰拍乘人员提供餐饮、加油、住宿、汽车修理及小商品零售等服务。
省高管局自成立以来,在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确定的二十四字方针指导下,按照“五个高速”(和谐高速笑巧羡、阳光高速、数字高速、质量高速、文明高速)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创造性工作的精神,通过总结经验、探索和改革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各宽数项工作目标,夯实了管理基础。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尺逗。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者困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二条当高速公路存有积水或者积雪,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并及时清除积水或者积雪。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部分封闭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路段、作业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第三章公路保护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首首,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
(三)练车、试刹车;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
(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
(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
(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但是,经依法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载货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经检测发现超限的车辆,应当卸载。卸载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报省人民政府划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八条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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