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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局(海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

海南旅游局海南旅游局电话

1、海南旅游局投诉电话2、我想进入海南省旅游局工作,该如何进入?需要什么条件?是否需要参加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合格通过?3、假期被毁,海南岛旅游的惨痛遭遇!该怎样投诉?4、被抓海南旅游局主任叫什么海南旅游局投诉电话

旅游投诉中心:0898-12301

工商投诉电话:0898-12315

海口市旅游质监所:0898-66250780

旅游价格投诉热线:0898-65312358

文化市场投诉电话:0898-12318

出租车投诉电话:0898-66224866

我想进入海南省旅游局工作,该如何进入?需要什么条件?是否需要参加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合格通过?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是的,海南公务员考试,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的,

公务员大贺报名流程

发布公告(下载职位表,选择可报职位——网上报名——审核通过——上传照片和缴费——笔试——面试——体检——政审——拟录用人员的公示——正式录用

2015年海南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还没有公布,预计会在5月中下旬公布,您可以关注海南公务员考试网,可查看最新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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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年考试来看,2015年海南公务员面试时间预计会在7月初开始,逢周六日面试;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假期被毁,海南岛旅游的惨痛遭遇!该怎样投诉?

去海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进行投诉,海口质检大队的徐反修,徐科长人很好!经常解决旅游投诉纠纷,首袜做事很尽责!

自己的权利是需要自己维护的,你应该是碰到黑社了!根据《导游职业规范》导游上港必须佩戴导游证!要不那导游就是黑导,没证的。建议下次跟团最好找正规的旅行社!一个导游的良心忏悔:《叫我如何不宰你》这本书不错!

被抓海南旅游局主任叫什么

被抓海南旅游局主任叫林明光。因为海南旅游局主任林明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海南的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最后被公安局带走进行处理。

海口市旅文局电话

海口市旅文局电话:0898-68725355,政府服务电话:0898-12345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3号),设置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为主管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旅游文体局行政编制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科级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总规划师各1名),副科级12名。

机构名称罩晌: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行政级别:正处级

机构类型:政府工作(组成)部门

机构性质:国家机关

批准文号:海办发【2019】37号

海南旅游局(海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图1)

邮政编码:570135

联系地腔凳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行政办公区18号楼南3楼

办公地址:伍闷旅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行政办公区18号楼南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口文旅局电话

海口文旅局电话:0898-65340192

办公地址:

海府办公区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3-15楼。

白龙办公区地址:海口市轮察美兰区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者桐镇国家关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首粗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起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领域的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的意见建议。

指导全省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融合发展。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缺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毁升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十条旅游景区内伏余肆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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