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南极条约到期时间)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的内容。
20世纪后,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等国主张按“扇形原则”划出它们的“领地”,阿根廷、智利等国则以“先占”提出领土要求。1959年12月1日签署的《南极蚂卜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开始生效。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为了全人脊竖类的利益,南极应永久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并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地区处置放射性尘埃。但为了科学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施则不禁止。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各国应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保证用最经济的方法获得最大的效果;在各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科学人员;交换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并可以自由得到这些报告和成果。
(3)冻结现状。在条约的有樱物大效期内,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放弃原来提出的领土**要求,也不放弃其提出领土**根据的任何根据。但在条约有效期内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构成其主张、支持或确认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也不创造任何**权利。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南极只用于和平的目的;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便利行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南极条约的签署国有哪些
为了全人民的利益
——英、苏、法、等12国签署《南极条约》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前苏联等12国代表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同意协调南极洲的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1957-1958年为国际地球物理年,上述12国的1000多名科学家奔赴南极,他们从后勤保障、科学家考察到资料交换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成效的合作。1958年2月5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致函其他11国政府,邀请他们派代表到华盛顿共同商讨南极问题。从1958年6月起,12国代表经过60多轮谈判,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
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要求;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
南极条约依据其国名英文字母的排列顺序轮流主办会议,承担一切会议费用。肢手
工作语言: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会议主办国必须为会议提供4种语言的同声传译和文件。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从1958年6月起历老嫌,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前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签字国将在未来50年内含态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关于南极条约的问题
原则上没有签署南极条约的国家不用遵守南极条约的猜盯规定
在国际法中可以给非缔约国创设权利,但不能给非缔约国创设义务南极条约第十三条也写清楚了效力范围
1.本条约须经穗早和各签署国批准。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经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所有缔约国同意邀请加入本条约的其他国家,均得加入本条约。
2.各个国家应按照其宪法程序批准或加入本条约。
3.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
4.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和本条约及本条约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5.自所有签署国交存其批准书时起,本条约即对这些国家和对已经交存加入书的睁链国家生效。此后,本条约对于任何加入国,自其交存加入书时起生效。
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南极条约名词解释
保护南极生态系统,和平利用南极地区,冻结各国领土要求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总称南极条约体系,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目前共有46个国家签署该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竖旦卜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为了全人余穗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条约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而并非禁止军事人员的存在。它避免涉及关于某些国家已经提出而其他国家并不承认的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问题。
南极是地球上未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多项科学领迟陪域占有重要地位。
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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