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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中国是否加入国际法院)

什么是国际法院

在国际联盟的努力下,1922年2月15日在荷兰海牙和平宫成立了名为“常设国际法院”的机构。

战后,国际联盟被解散,常设国际法院也不复存在。

后来,世汪做在成立联合国组织的同时,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机构陵敏——联合搜衡国国际法院,它实际上是常设国际法院的继续。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它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为不同国籍,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主要职能是处理限于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的自愿接受为前提。

国际法庭总部设在哪里

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海牙。

一、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位于荷兰王国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二、国际法庭的主要职能:

1,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这个“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们全都来自不同的国家,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国际法院只根据国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争端,不受理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一个国家如果不愿意就可以不参加诉讼,除非有特别的条约规定要求它参加。一个国家一旦接受该法院的管辖权,就必须服从其裁判。

2,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任期九年,各自独立行使职权。法院不得有二位法官为同一国家国民。这些法官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将退休的法官可以再次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不代表他们各自的政府,是独立法官。

3,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私人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总部而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这座建筑每尺陪槐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

三、建筑特色。经过引起大量辩论的国际竞争,在卡内基基金会的资助下,法国建筑师路乱蚂易·科多涅设计的和平宫现在座落在荷兰海牙。从1913年开始,这里就是国际法院及其前身的所在地。自1946年,国际法院与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一样,占用了由拥有和管理和平宫的荷兰卡内基基金会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宫老房后面建了新房,作为法官的办公室和国际法院的议事室。该建筑于1997年扩建,专供增加的专案法官之用。同年,陵友为给国际法院书记官处官员提供新的办公室而重新装修了旧建筑的顶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陪竖。

根据法院规约第65条,“法院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第96条规定:

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中国是否加入国际法院)(图1)

联合物乱竖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即罩大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得参照规约有关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但这两种管辖权在当事方、案件范围、效力和作用等诸方面均有明显差别。咨询管辖的目的,主要是法院作为联合国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以便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进行活动。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院的管辖哪些

可能大家对国家法院会比较陌生,毕竟我们很多人不会有机会接触到国际法院,但是国际法院却有着重要作用,我们了解国际法院的相关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国际法院的管辖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国际法院的管辖哪些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1联合国的会员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运扒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

(2)咨询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塌慧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团悄答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其实我国普通公民可以简单一点理解,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因为仲裁和诉讼本身就是不一样的,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主要在于管辖权的取得,开庭审理的原则以及监督程序等各个方面都不一样。而且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作出的裁决,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都有哪些区别

1、不同是于管辖范围的不同。

国际法院主要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以及有关条约和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

而国际刑事法院为专门的常设刑事法院,可以以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名对违犯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社会设立永久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努力起源于二战后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其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

2、期限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与前南刑庭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不同在于,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法院的管辖哪些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上文关于这两项管辖权有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好好看一看。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国际法院和中国是否加入国际法院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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