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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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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履约阶段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业主未按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是否需支付利息?

  需要支付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利息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属于什么费?

保函手续费属于财务费用。过急工程招投标及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银行为承包商出具以上保函时,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1.投标保函,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负责给予偿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2)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后,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责任。  2.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各地区差距很大,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可要求附违约证明)后,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保证范围广,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预付款保函,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反过来,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企业一旦违约,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种方式:

(1)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

(2)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3)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质保金保函,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又可分为两种:(1)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2)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不直接递交,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代为转递的银行,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因此,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费用按季1‰~2‰,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只是保函转开时,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调减手续费。譬如,投标保函,开标后要及时结清,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保函前,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获取部分利息收入,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强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超过保函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从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000余人,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加强银企关系,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满足合同需要,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低价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怎样计算?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金部分)*10%

差额履约保证金=3*[扣除暂定金和不可预见费的投标最高价*85%-中标价净价]

差额保证金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给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部分差额缴纳的作为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一般有两种方式:1、现金保函。 2、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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