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楼砸中路人(女孩坠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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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砸中路人,两人当场死亡!为何会造成这样的悲剧
这名男子因感情纠纷坠楼砸中路人,导致两人当场死亡。
现在的卖碰时代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爱情,但是在与自己的另一半相处的过程中,也应该学会尊重自己,如果双方出现不合的现象,也可以选择和平分手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个非纯咐常危险的动作,如果因为感情纠纷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种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相信经过这件事情之后,对于他人来说也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
2022年8月12日在四川市中区通棉路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坠楼事件,事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立即到做配纯达现场展开调查,经过不断的努力得知坠楼者因感情纠纷从高处一跃而下,抓住一名53岁的女士,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已当场死亡,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为何会造成如此悲剧?
我认为造成如此悲剧的原因与这名男子的心理素质较差,有一定的关系的生命只有一次,但是在一瞬间却销往,也让我们看到了生命的可贵,在这次的事件中,这名男子应该承担另一名受害者的家庭损失,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采取最危险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该学会与自己的另一半和谐相处,如果产生矛盾一定要学会和平解决,如果无法调节也应该和平分手,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双方最后的面子。无论事情发展到哪一步都应该学会坦然的接受,而不是贸然付出自己的生命,对于此事的诸多细节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相信会给无辜受牵连的家庭一个交代。
乐山有人跳楼砸中路人!跳楼者的家属是否该对此事负责
不应该为此负责。
跳楼者砸中路人,双双死亡。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悲剧,但是跳楼者的家属不应该为此事担责,因为跳楼是他谨枯数的个人意愿,与家属无关。家属不应该为他的自杀跳楼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路人的家属可以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申请民事赔偿。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理论上讲,路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进行民事赔偿,但在现实中实施起来却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很多跳楼者根本没有遗产,所以路人的家属即使想追责也无法进行,而且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只能自认倒霉。对于路人的家属来说,这绝对是天降横祸,在路上走的好好的却被一个跳楼的人砸中,而且直接死亡,这让谁也不想接受。
但跳楼的人虽然属于高空坠物,但它是一个极特殊的存在,他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败州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一切,所以要为自己的跳楼以及跳楼产生的后果负责,但在跳楼过程中,他的生命已经结束,已经没有能力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这对路人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但又没有相应的法祥首律能够让他获得补偿。
虽然各地也要求高层建筑安装防护栏安装限位器,阻止一些跳楼事件的发生,但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一个人要是想跳楼他总能找到办法,特别是一些高层的居民楼,很多都不安装防护栏,即使安装了也能打开,所以通过这种方法阻止跳楼的发生根本不可能。平时要加大宣传,提高国民的心理素质,不要让人有轻生的念头,避免因此而伤及无辜。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路上行走时,不要距离建筑物太近,避免受到高空坠物的伤害。
民法典规定坠楼砸中路人致其死亡怎么担责
坠楼砸中路人致其死亡的担责情况是首先坠楼者在法律意义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坠楼者没有死,那么两个责任都要承担,坠楼者已死的话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家属应对路人依法给予必要的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卖李锋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中晌另有扰握规定的,依照规定。
女孩坠楼砸中路人,路人当场死亡。你怎么看
这个月月初,在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东环路奎星市场门口,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突然坠楼,并且砸中了一个大肆空过路的行人,导致这个行人当场死亡,而她自己也重伤陷入昏迷。
而根据警方的调查显示,这位女生跳楼的原因竟是因为琐事跟母亲发生争执引起的。被砸死的行人何其无辜。
先说说路人吧,路人其实没有什么过错,千万不要想着什么时候到了,报应到了这样的想法。因为女孩跳楼是个意外事件,我们每天在路上走着,总不能时时刻刻都抬着头看天上有没有人掉下来对吧?
我们对于路人当场死亡只能报以同情。这是一个非常无辜的人,恰好路过,就这样被砸死了。
实际上这些年头被高楼坠物所砸伤砸死的人并不是少数。如果可以的雹局话,我建议在所有的高层楼下面设置一个缓冲区域,楼上有什么坠物垃圾扔下来的话好歹可以缓冲一下。这样的东西其实是弄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却可以挽救一些人少受伤害。
也希望有一些人多点公德心,少从高层上面往下抛东西,更不要随意跳楼。
说完路人,我们来说说女孩吧。
现在的年轻人心理素质越来越差。人生没有什么大事,稍微一点点争执就可以让孩子跳楼。想一想这样的孩子读书时候还好,只是靠自己努力就可以取得好成绩。
但是如果出来工作了,那怎么办?
在工作中我们很可能会遇到刁难的客户,会遇到猪一样的同事,这些事情无不是可能起争执的。如果遇到争执就想要跳楼,而不是想着去解决的话,那么,就算你是有十条命的猫,也不够你跳楼啊。
所以平时加强心理素质建设就非常重要了。让孩子适当接受挫折教育,不要溺爱孩子,教育孩子遇到问题要多想想怎么沟通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都不教,让孩子除了走上极端的道路,“无路可走”……
家长跟孩子沟通的时候要注意方法,要克制情绪,不要因为自己是家长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说话伤害自己孩子。要知道体罚是一种暴力,言语也可能是一种暴力,两种不同的暴力都可能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千万不要无视言语对人的力量。
其实,今天有这样滚瞎的场面,孩子跟家长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一个高二的女生,年纪应该也要满十八岁的法定成人年龄了,但是却还是做出了这样的事情。而家长,孩子都这么大了,还不能好好沟通,……可怜又可悲还可恨。
希望女孩最后能够健康康复,也希望路人的家属能得到应得的赔偿……
女孩跳楼砸死路人,这怎么算
根据我国刑法,跳楼砸死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1、客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的一种,它是人们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在上述事件中,跳楼者均造成了吆顷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的死亡结果,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生命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2、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具有因行为人的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上述事件中,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均因跳楼者的跳楼行为而死亡,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果事件中的受害人没有死亡或因及时抢救而生还,则跳楼行为人邓某、魏某等就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3、主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信派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上述事件中,邓某、魏某等均已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4、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正如前文所述,在上述事件中,跳楼者邓某、魏某等与受害者李老滑乎贺太、女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她们的死亡主观上既无伤害的故意又无杀人的故意,但跳楼者邓某、魏某等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因自己的情绪而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出于过失,故对跳楼者邓某、魏某和李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院应根据其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跳楼砸死人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跳楼者追究事刑事责任。无论跳楼者是否死亡,能预见而未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死亡,在法律上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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