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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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
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帮帮忙。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胡清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
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裤差前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目庆州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山西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职员有权这么做吗
银行职员当然没有这样的权利,虽然我们会把钱存在银行,但并非钱的旦亏陵使用权都在银行手中。只有用户才有权利决定将钱取出或者转走,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职工就将别人的钱转走,该行为已经涉及违法。如果是银行系统出现bug,银行有责任将钱追回,并且给当事人道歉。
这件事的具体经过。
存款人丁阿姨在2019年时去农商银行存了1,200万,其中有500万是定期存款,存完款项之后,办理人员告诉丁阿姨,现在大额存款可以领取奖品,于是拿着丁阿姨的身份证以及存款单代为领取礼品。几天之后丁阿姨并没有拿到礼品,就连存款单也没有拿回,后来又发现自己存在银行卡里面的钱莫名被转走。其中700多万,银行转账有回单却没有入账,500万定期存款转账,并没有收到银行任何提醒。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阿姨主动把身份证以及存款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对资产负有注意义务。虽然双方都承认拿着存款单是为了领取礼物,但是都没有提供模戚证据,丁阿姨也没有让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单里面备注,仅限于领取礼物的字样空如。作为一名成年人没有主动预知风险,所以在此案件中单主要责任。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汇款人名字也填错了,工作人员没有打电话告知,大额存款没有设置密码,认为农商银行存在未尽到足够管理责任的问题,在此案件中犯次要责任。
判决下来,丁阿姨自然不服,现在已经上诉至中级法院,丁阿姨认为工作人员王某利用管理发礼品的职权骗取自己的存单和身份证,属于诈骗行为,并且自己和王某不存在代支取法律关系。
转走1200万银行柜员已被判无期,法院为何会这么判
银行员工私自将客户的1200万转到自己名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按照金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轻者拘役管制,重则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点来看,银行员工被判处无期徒刑也不为过,毕竟她所犯下的金额数量不小,而且身为银行员工有一种“监守自盗”的感觉,不仅仅是失职这么简单。除此之外,法院一审认定,受段握害者丁女士需要承担80%的责任,而银行部门要承担20%。
回顾整个过程,疏忽大意且管理漏洞统统存在
此前丁女士在银行存储了总计1200万存款,后犯罪嫌疑人以领取奖品为由,将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要了过来。也正是此,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最后便将丁女士的1200万转到犯罪嫌疑人父亲的账号中。
相信很多小伙伴和我一样奇怪,如此大的金额在没有储户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一步步转账成功的呢?根据丁女士的说法,其中的500万转账并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提醒,也就是说这500万如凭空消失一般从丁女士的账户中不见。
还有一笔742万的转账虽然有转存回单,但银行方面似乎并不承认,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丁女士从公众号所接收的信息为“存款”,然而实际上为“转账”,这一波操作更是具有迷惑性,我想任谁都会默认为自己的账户已经存入款项而不是转出。
就这样丁女租含士的1200多万就转账成功为她人所用,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
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却要承担80%的责任
根据专业人士的说法,这件事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丁女士之间的案子,已构成刑事案件,从这个角度来说,丁女士应该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赔偿而不是银行。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职业之便,所以一般来说银行需弊燃笑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不会超过30%。
这件事给我们的思考和教训
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我们就不再讨论。单从这件事本身来看,因为丁女士的过于信任,将身份证件交给一个职员,让她有了空子可钻,也值得我们深思:千万不要因为一点小利而导致严重后果。
众所周知,身份证是我们每个人重要的证件之一,小到出行大到贷款买房,都需要用到。而如此“贵重”的一个证件,就随意给了他人,是不是太过于轻信他人?所以生活中,如果别人向你要身份证,除相关部门之外,还是要多个心眼,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而损失信用和财力。
当然,作为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欺诈,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正所谓“纸包不知火”,真相早晚会浮出水面,需要引以为戒。
写到最后
目前,丁女士因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案件还将继续处理,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位银行员工以后的日子将在牢里度过,从此她的人生将被披上一层犯法的外衣。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银行职员为何这么做
银行为何这样做并没有公布原因,现在最应该关注的问题是,这笔钱有没有拿回来?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按道理系统里面可以查到这笔账户。如果是系统出现了bug,而存款人的存款单已经丢失,这件事就比较复杂了。现在法院认为该笔存款银行负两成责任,存款人负8成责任,显然听起来对存款人不利。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在2019年,丁女士在农商银行工作人员王某的劝解之下,将家中1,200万成路银行。定期存款办理完毕后,王某告诉了女士,现在大额全款可以领取礼品,于是拿着了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代为领取礼品。后来丁女士并没有收到礼品,甚至存单也没有拿回来。当了女士要求王某将存单拿回来时,对方却说行团伏管理人员请假了拿不出来。
丁女士觉得有些不对劲,又发现自己的存款莫名消失,有700多万被银行转为活期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有接到短信提醒。当年5月份,丁阿姨要求农商银行提供视频追查款项,银行却说监控只能保留一个月内的视频,并且认为上面的700万转账回单系伪造。丁女士难以接受,随后将此事上诉至法院。
法档携院对此事如何看?
法院认为丁女士在农商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双方形或贺成了存款合同关系。丁女士作为储户应该要有资产安全意识,她却把存款单主动交给别人保管,虽然说是以领礼物为由,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丁女士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注明存款单仅限于领礼品字样,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测该行为有可能会导致资金被支取。所以认为该风险主要来源于丁女士,在此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
转走1200万的银行柜员已被判无期,你赞成这一处理结果吗
我非常赞成这种处理结果,该名银行职员已经大大损坏了银行业形象,给整个银行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也给储户带来了巨大损失。
了解了整个事情之后,我认为银行柜员被判无期徒刑是罪有应得,在这件事情过程中,他欺上瞒下将属于储户1200万通过个人私造回执碧察谈,骗取存款证悔碰明和身份证方法分批次转移,这种行为已经不单单是诈骗,更是利用银行职员身份欺没铅骗储户,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非常容易导致储户对银行不信任,也是银行形象受到了很大影响。
一、事情始末是什么?
我了解到该名男子是当地商业银行的一名银行职员,在接待一个储户过程中利用自己是银行职员的身份,以存款送礼品为由,骗取了储户身份证以及存款证明,在这个过程中多次伪造存款回执,将储户储存在商业银行的钱财分批次转移,储户在多次索要无果后,经查询发现自己的1,200万已经不翼而飞,储户已经将当地商业银行告知法院,法院也进行判决,该名男子因涉嫌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储户存款暂时没有追回。
我认为当前主要问题是储户存款该如何追回,该男子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财产已经进行转移,没有办法追回,储户已多次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商业银行,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但储户多次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符合事实,判决不合理,已再次上诉,这是一个非常难办的事情,银行的钱丢失了,银行也不应当承担这个损失,但储户存款损失后,实属无望之灾。
三、我认为突破口在银行柜员。
我认为当前觉得突破口在银行柜员,如果想要追回1,200万储蓄款,那么需要银行柜员将自己1,200万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如果可以追回,可以在法律上适当进行减刑,毕竟这是挽回损失的最佳最快办法。
好了,关于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和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二审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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