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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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族激毕国民法典》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兆芹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贷铅启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银庆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手哪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毕搏码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局世态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桐源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返蚂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
一银监会贷款新规中受托支付的问题
关于受托支付:原则上是当天要发放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但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支付的(回例如放款时间已经答柜台已经下班了等等),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关于流贷那个:这种情况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比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话,要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批次分次发放,而每次发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订单、发票、资金使用计划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等,因为每次发放支付前,贷款人都要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审查前这份合同是审查人必然要查阅的,然后再对借款人当前该批支付所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证明资料进行审查,这个手续有点像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循环发放,合闹斗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证明。
二个人贷款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液核磨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着急求救!!!个人经营性贷款中是否要求第三方收款人
是否需要要求第三方收款人主要看贷款金额的大小。按银监“三法一指版引”要求,权超过30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付到交易对手账号;3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即划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如上述情况说的这种可能是受托支付,金额应该超过30万,银行为了规避交易对手不能是关联方会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仅用一个复印件就作为申请贷款的主体。另外“贷款人”指的是银行,借银行钱的人是“借款人”。
(3)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如法人并非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符合个人经营性贷款方法对象的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3、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哪些贷款需要受托支付
受托贷款:
即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内委托人确定的贷容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简介: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五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什么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
1、直接贷款发行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每笔贷款是否发放,氏盯都是银行自身风险收益衡量的结果。委托支付可以更好地使企业根据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实际资金流动更容易达到银行的预评估,贷款偿还能力更具可预见性。
2、从监督的角度看
银行不会因为个人和法人能够偿还贷款而无缘无故放贷;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监管需求方面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形之手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将对金融资产流动、行业操纵和安全提出诸多要求。
委托支付可以防止贷款资金进入股市,非法进入住房市场,造成泡沫。总之,这是营造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措施。
3、实际操作中
风险和回报是永恒的游戏和舞蹈。许多银行根据自己对最终还款风险的判断,甚至对第二还款来源的流动性的判断,都会灵活行事,这也是事实。
(5)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委托付款利益
委托付款有利于提高贷款管理全过程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真正实现了贷款风险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提升。
显性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博弈
首先,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也会对借款人的收入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全部收回,使用与否,如何使用取决于企业自身。
在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借款人可以做一些增加收入的业务,如转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一旦采用委托付款方式,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支取。压缩短期运行空间。
六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什么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
1、直接贷款发放行信贷资产安全角度
每笔贷款的发放与否,是银行自身风险收益衡量后的结果。受托支付能较好让企业根据资金的申请用途进行使用,保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实际的资金流转更可能符合银行预先评估,贷款偿还能力更可预见。
2、从监管角度
银行并不会仅仅因为个人、法人可以偿还贷款,就别无他求的放款;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角色定位以及监管需求,人行宏观经济调控需求等这些看得见的手都会对金融资产的流动,行业摆布,安全提出诸多要求。
受托支付可以防止贷款资金进入股市,违规进入房市,产生泡沫。简言之,这是打造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措施。
3、实际操作中
风险和收益是永恒的博弈和共舞,很多银行会根据自身对终极还款风险的判断,甚至第二还款来源变现能力的判断灵活行事,这也是实情。
(6)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需要注意的问题
受托支付存在好处
受托支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显风险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七哪些贷款需要受托支付
交易对象明确,贷款用途清晰的,都要采用受托支付。只有贷款交易对象不明确,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下,才能使用自主支付。
八什么是受托支付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定义: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容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目的及适用情况:
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意义:
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九个贷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中的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申请贷款审核流程中便指定贷款款项相应划款对象(收款人),贷款发放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直接划转至指定收款人的操作。
十什么是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版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权交易对象。09年7月30日银监会就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按要求,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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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个人贷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迅锋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核昌码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改哪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表现形式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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