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 国家赔偿(赵作海李素兰受骗不只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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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
赵本山,赵作海介绍,赵作海弟弟赵星在1990年被杀害后失踪的犯罪嫌疑人。现在,村民怀疑无头尸是人,人的家人也报了案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村赵振晌的侄子从赵王佐良到公安机关赵振晌,他的叔叔消庆慧失了四个多月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的相关颂塌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村村民挖掘以及发现了一个身份不明的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盖以下的失踪。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5月9日。
通讯显示,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被刑拘,1999年9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誉樱答。河南省高院审查,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批准商丘法院的决定。
在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作海的情况下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赵振晌的身份。在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衡阳出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显然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
细节见:<a href="http://hb.qq.com/a/20100510/000858.htm" http://hb.qq.com/a/20100510/000858.htm
赵作海赔偿全用光现在和他老婆离婚了吗
赵作海已经和她老婆离婚了。
一,关于赵作海事件简介;
曾因含冤入狱11年无罪释放获65万元国家赔偿而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农民赵作海,赔偿款耗尽,生活困顿。赵作海坦言:经历过传销、投资骗局等以后,彻底明白自己不适合经商,如果这次投资失利的钱能拿回,自己就回农村老家种地,不再投资或干其它,要是钱拿不回来,就出去流浪。与此同时,妻子因为不堪外界的非议和压力,和他离婚,这让他“非常难过”。
二,赵作海事件思考;
舆论和围观者不必对赵作海当下的境遇给予太多的指责或评价,毕竟赵作海就是一个普通村民,虽然时代赋予了其太多的经历和烙印,但在残酷的现实社会面前,赵作海没有能力能够幸于难。不难看出,赵作海从狱中出来,国家的赔偿再次点燃了这个普通农民心中的生活梦想,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哪怕一个人有一点点欲望,就会有潜在的危险在等着自己。
别说赵作海,别笑赵作海,其仅仅是当下社会中一个群体的缩影:心中有梦启数、对生活充满憧憬,但在不劳而悄陪首获的利益诱惑面前失去理智,沦为生活的赌徒。人贵有平常心,要相信天道酬勤,天上掉陷饼的事儿不会这么巧就砸在自己的头上。当乱笑然,祸兮福所倚,希望历经此劫的赵作海,能够真正活明白过来,重新振作,毕竟生活还要继续,日子还得往前走,20万就算交了一次昂贵的学费。如果想明白了这点,那么对于赵作海来说,才是人生真正的开始,才算是“扭亏为盈”。
赵作海65万如何败完的
同村村民失踪后被发现有无头尸体的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被害人”归来而被宣告无罪。服刑11年后,赵作海获得65万元国家赔偿。现在短短五年,这笔钱已经全部用完。编辑赵作海出狱后五年的财务账目,看看这65万元是怎么花的。悄漏
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主要嫌疑人被拘留,然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年后,“受害者”因为生病没钱看病,回到赵楼村。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了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启差烂开审判委员会,认为庆卖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和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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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赵作海的冤案是怎么回事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罩世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毕衡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物数肢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反抗问题,张氏叔侄**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扮族察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穗铅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厅茄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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